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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报探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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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的认定*

覃巧敏 肖品祥   

  1. 覃巧敏1 肖品祥2
    (1.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6)(2.邵阳市民声法律事务所 湖南邵阳 422099)
  • 出版日期:2017-07-27 发布日期:2017-07-27
  • 作者简介:覃巧敏(1996—),女,2014级本科生,研究方向为民商法;肖品祥(1981—),男,本科,研究方向为商法、知识产权法。
  • 基金资助:
    * 本文系湖南师范大学创新实验项目“微信言论的法律规制”(项目编号:2016144)成果之一。

  • Online:2017-07-27 Published:2017-07-27

摘要: [目的/意义]探讨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。[方法/过程]在认定微信订阅号所载内容属于作品基础上,利用侵权法构成要件理论,采取社会调查法对微信用户(包括微信订阅号运营者和微信个人用户)与微信软件运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分析。[结果/结论]微信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上传、转载,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;微信软件运营者在违反“避风港”规则时亦构成侵权。

关键词: 微信订阅号, 著作权, 侵权, 构成要件